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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金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金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901-A室,组织机构代码671105487法定代表人金宇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宇龙,男,1976年5月4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宇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