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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曲长阔与袁安斌、高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长阔,袁安斌,高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19号原告:曲长阔,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涛,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安斌,男,1966年1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第三人:高鹏,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曲长阔与被告袁安斌、第三人高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曲长阔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长阔撤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