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炜、朱占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炜,朱占永,许卫华,胡宏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炜,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占永,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冯炜、朱占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卫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宏志,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炜、朱占永、许卫华因与被上诉人胡宏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炜、朱占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上诉人许卫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