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七0四工厂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七0四工厂,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46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七0四工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号。负责人:赵国华,厂长。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负责人:朱思远,经理。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七0四工厂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七0四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