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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彭意如与于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意如,于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281号原告:彭意如,男。被告:于枫,男。原告彭意如诉被告于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彭意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意如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紫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