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抓获,2016年11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瑞金市奥美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任公司汽车修理厂厂长。2015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的中铁铺架公司支付给奥美特公司的修理费人民币61535元、陈某某担保的零散客户支付给奥美特公司的修理费人民币27557元、客户修车押金人民币2000元、瑞金市瑞顺物流公司支付给奥美特公司的退货款人民币21502元截留,用于陈某某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陈某、兰某、黄某2、杨某、钟某、袁某、曾某、郭某、许某的陈述,账本记录,瑞顺物流货运单,瑞金市奥美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陈某某担保挂账明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瑞金市奥美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12594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94元,返还给被害单位瑞金市奥美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钟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肖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