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987号之二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群申,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法定代表人闻捷,职务总经理。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下调解,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计3876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6元,由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耿静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