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冯某、杨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冯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5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51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某,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某2,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某3,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某4,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某5,男,193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35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冯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冯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某1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陈某应当在继承杨世法遗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报告执行令、执行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