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立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伊迪琦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立业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伊迪琦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02号原告:天津立业机电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C座308。法定代表人:罗相余。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铭,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佛山市伊迪琦卫浴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三友南路园林宿舍七座二层206室。法定代表人:巢辉。原告天津立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伊迪琦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4月原告在淘宝网购买了一套橡木洗手柜,售价3688元,在卖家网页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该洗手柜为橡木实木木料,原告根据该柜定做了石英石洗手盆,一年多以后,原告在柜体内安装下水管道时,发现柜体是复合板材,得知上当。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要求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告购买商品,被告将商品寄送至原告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世纪泰豪酒店C座308号住所,故涉诉合同的履行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伊迪琦卫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