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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964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964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沈某,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施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瀚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