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9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姗姗,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姗姗,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徐大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铁牛,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延,系被上诉人的职员。上诉人刘姗姗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6日,刘姗姗在正佳公司处购买了由正佳公司经营的“正佳极地海洋世界”(以下简称海洋世界)门票,共支付了门票费用11056元。正佳公司在正佳广场内的宣传海报含有如下内容“全球最大室内空中极地海洋馆、世界最长单体亚克力展示缸”,正佳公司向刘姗姗提供的宣传手册含有如下内容“正佳极地海洋世界,这是献给全中国13亿人民的礼物—全球唯一运用最新光影高科技演绎……6项全球首创:全球首个360度海底隧道、全球首座白鲸音乐厅、全球首创海底巨幕影院、全球唯一海洋氧吧、全球独有的真雪打造的极地动物展馆、全球唯一设于海洋馆内的海军博物馆。7项世界之最:世界最大的室内空中极地海洋馆、世界最长的44米恢宏水族缸、世界最大的缸体投影巨幕、世界最大的白鲸水下秀场、世界最大的600平方米的LED屏星梦隧道、世界最长的炫彩水母长廊、世界最智能的虚拟互动科普主持人,回答海洋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还有全球50幅最美海边城市美景艺术画作、独有的海底夜宿、白鲸互动养生区、全感官体验的5D环幕影院”。上述事实,刘姗姗提交了发票、现场照片以及宣传手册予以证明。其中,正佳公司开具的发票上载明了付款方名称为刘姗姗。另外,刘姗姗为证明正佳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于庭后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天工商处字【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正佳公司使用最高级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正佳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罚款200000元的处罚。正佳公司为证明其已将存在绝对化用语的宣传手册予以修改并撤除,且不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和故意,以及刘姗姗不存在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涉案产品没有对刘姗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提供了国内及国外室内空中海洋馆调查的百度检索结果、《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LED屏供应及相关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吉尼斯记录证》、《表演时间表》、《视频投影系统合同》、《正佳极地海洋世界折页设计服务合同》及宣传手册、涉案相关视频、刘姗姗涉案诉讼情况以及《年卡报表汇总数据》予以证明。其中,《年卡报表汇总数据》载明了共有三张年卡已经注册使用,分别由李某乙于2016年4月14日注册使用、赖某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使用、彭某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使用。刘姗姗对《年卡报表汇总数据》的质证意见为刚好证明刘姗姗购买年卡作为礼品赠送给朋友的事实,该年卡开卡时间并不是刘姗姗购买后立即注册使用,年卡随时可以去注册使用,因此正佳公司所陈述注册时间与刘姗姗是否作为礼品赠送给朋友与诉讼时间没有关联性。刘姗姗可以在诉讼前已赠送给朋友,但基于没有时间而没有去,但不影响刘姗姗赠送年卡给朋友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刘姗姗在正佳公司处购买了海洋世界的门票并支付了款项共11056元,正佳公司向刘姗姗出具相应的购票发票载明了付款方为刘姗姗。据此,刘姗姗、正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正佳公司辩称其与刘姗姗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姗姗要求正佳公司退还所购门票费用及三倍赔偿的问题。刘姗姗认为正佳公司在销售海洋世界门票时,在宣传用语中使用了“世界最大的室内空中极地海洋馆”等极限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了欺诈而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姗姗在涉案消费过程中,正佳公司对刘姗姗是否购成欺诈。欺诈是指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首先,正佳公司在宣传海报以及宣传手册上的宣传用语使用了极限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正佳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罚款200000元。但该决定书并未对正佳公司使用极限用语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予以认定,因此正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从而导致涉案产品侵害刘姗姗的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刘姗姗尚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直接指向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刘姗姗在购买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已经查阅了海洋世界的相关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听取了正佳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故刘姗姗对海洋世界的信息已经有了客观的了解和认识。即使正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了极限用语,但该极限用语均用于对海洋世界内部设施的描述,刘姗姗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当知悉海洋世界主要展示的主体应为海洋动物而非场地设施,场地设施仅仅是为海洋动物的展示提供了载体。另外,根据《年卡报表汇总数据》可知,刘姗姗购买涉案门票年卡后,亦未进入海洋世界进行参观。因此,正佳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其使用极限用语并不足以使刘姗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涉案门票,原审法院对于刘姗姗关于其基于正佳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极限语从而误导其购买涉案门票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正佳公司在销售海洋世界门票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正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与是否构成欺诈没有关联性。刘姗姗要求正佳公司退还所购门票费用及三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刘姗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刘姗姗负担。判后,刘姗姗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正佳公司退还所购门票费用11056元;3、依法判令正佳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3168元;4、判令正佳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1、刘姗姗与正佳公司的诉讼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是基于正佳公司向刘姗姗提供参观服务的合同纠纷,而并非为一审法院所认为的“商品”买卖合同纠纷;2、正佳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向法院递交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宣传内容是广告法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正佳公司广告用语属于一种虚假宣传;3、一审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直接指向商品而并不包括其所规定的“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属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将刘姗姗的民事行为直接推断为应知海洋世界主要展示的主体应为海洋动物而非场地设施,及正佳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完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本案中应认定正佳公司在利用广告宣传及宣传手册时具有欺诈行为;5、刘姗姗是基于正佳公司所宣传内容的基础上才购买了门票年卡赠送给朋友,而正佳公司的宣传内容属于违反了禁止性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解除本案的服务合同。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刘姗姗的诉讼请求。正佳公司答辩:不同意刘姗姗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正佳公司向刘姗姗销售海洋世界门票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刘姗姗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刘姗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刘姗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丹娜王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