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生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2刑初29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平,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泸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年5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生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瀚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建国、人民陪审员彭翠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啸担任法庭记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与黄某1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推了黄某1胸口一下,致使黄某1跌倒在地,后被人劝开。被害人黄某先行离开后,黄某2将此事告知黄某1的儿子黄某3,黄某3随后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哥哥即被告人黄生平。后被告人黄生平在被害人黄某家门口追上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黄某3赶到后用手推了被害人黄某一下,被告人黄生平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腹部,并用膝盖在被害人黄某的腰间顶了三下。经过鉴定,被害人黄某左胸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和右面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黄生平在其家中被抓获。次日,被告人黄生平给被害人黄某赔偿了医药费8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生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生平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各一份,用以证实其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与黄某1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推了黄某1胸口一下,致使黄某1跌倒在地,后被人劝开。被害人黄某先行离开后,黄某2将此事告知黄某1的儿子黄某3,黄某3随后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哥哥即被告人黄生平。后被告人黄生平在被害人黄某家门口追上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黄某3赶到后用手推了被害人黄某一下。被告人黄生平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腹部,并用膝盖在被害人的腰间顶了三下。经过鉴定,被害人黄某左胸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和右面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黄生平在其家中被抓获。次日,被告人黄生平给被害人黄某赔偿了医药费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生平与被害人黄某已于2017年5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药费8000元外,被告人黄生平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其他经济损失费22000元。同日,被害人黄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生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泸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2日在其家中将被告人黄生平抓获归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生平出生于1973年9月8日,作案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3、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生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服刑期间,被告人黄生平被减刑一次,减刑八个月,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4、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2017年1月12日,泸溪县公安局将涉案人员黄某3传唤到案接受调查。5、收条,证实2017年1月13日,被害人黄某收到黄某3、被告人黄生平一起赔偿的医药费8000元。6、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3和其父亲黄某1、被害人黄某等人一起在黄某2家喝酒。黄某3先回去后,接到黄某2电话讲其父亲黄某1和被害人黄某吵架了,便重新返回。在被害人黄某家门口,黄某3看到被告人黄生平把被害人黄某按倒在地,被告人黄生平手中拿有一根木棍。黄某3见被害人黄某准备反抗,便上去将被害人黄某推倒在地。案发后黄某3和被告人黄生平一起向被害人黄某赔偿了医药费8000元。7、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晚18时许,黄某1和被害人黄某二人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争吵,后黄某1的儿子黄生平、黄某3把被害人黄某打伤。8、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2家杀猪,请黄某1、黄某3、黄某5、被害人黄某等人吃饭。在喝酒时黄某1和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先离开,黄某2将黄某1留住。后黄某2听见公路上有人吼,出来看见黄某3和被告人黄生平两弟兄将被害人黄某按在水沟里打,被告人黄生平手中还拿着一根柴棍,后被在场人员劝开。9、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2家杀猪,请大家吃饭,被害人黄某与黄某1在喝酒时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黄某在往家里走的时候被黄某1的妻子杨某拦住,黄某1的两个儿子冲上来将被害人黄某1按到水沟里打。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1和被害人黄某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推了黄某1一下,致其倒在地上。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杨某的丈夫黄某1与被害人黄某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纠纷。后来打架时,因天黑了,杨某没有看清楚有几个人在打架。1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谢某(黄某2的妻子)家杀猪,请村里人喝酒,期间黄某1和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13、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黄某后黄某1在黄某2家喝酒时因开玩笑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推了黄某1一下,致黄某1跌倒在地,后被害人黄某先回去了。14、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晚,黄某1因头部受伤,右大腿不适,到黄某6处打针消炎。1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5日晚,被害人黄某和黄某1在黄某2家喝酒时发生纠纷,被害人黄某当时推了黄某1一下,将黄某1推倒在地。后被害人黄某在家门口被黄某1的儿子黄生平、黄某3拦住并殴打。16、被告人的黄生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黄生平在得知其父亲黄某1与被害人黄某在喝酒时发生纠纷并被被害人黄某推倒后,在被害人黄某家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打伤。当时被告人黄生平的弟弟黄某3也帮忙推了被害人黄某两下。17、(泸)公(物)鉴(法临)字[2017]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左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的挫伤、右面部的皮肤擦伤,均已构成轻微伤。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被害人黄某家外,现场有一水沟,水沟上摆放有柴垛。19、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生平已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证据,均依法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生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具有过错。经综合考虑,对其可以从轻判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瀚冰审 判 员 徐建国人民陪审员 彭翠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啸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