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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连所与刘亚光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所,刘亚光,李褚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634号原告:李连所,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光,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李褚安,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所诉被告刘亚光、李褚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连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