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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景礼与赵国超、周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礼,赵国超,周俊香,邢卫方,邢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919号原告:赵景礼,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超,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明,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香,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明,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卫方,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邢日新,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赵景礼诉被告赵国超、周俊香、邢卫方、邢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景礼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礼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礼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赵景礼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