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00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错治与陈建新、陈美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错治,陈建新,陈美英,陈伟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0321号之一原告:王错治,女,192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现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陈美英,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陈建新、陈美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贵,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陈伟英,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王错治与被告陈建新、陈美英、陈伟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错治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错治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10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原告王错治负担。审 判 长 方志宇人民陪审员 金 璟人民陪审员 吕诗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