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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均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均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1366号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磙子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7946883XW。法定代表人:刘艳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振,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均营(杨德营),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得公司)与被告杨均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鲁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瑞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二振,被告杨均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瑞得公司诉称,被告购买原告在鲁山县八里仓的煤矸石烧结砖厂生产的煤矸石砖。2015年1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4267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426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均营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的车辆押金6000元没有退,苏成广运费8160元,卞小林运费30000元,这些运费是应该由厂里出的,厂里一直没有付,这些钱应该扣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购买原告在鲁山县八里仓的煤矸石烧结砖厂生产的煤矸石砖。2015年1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4267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砖款42678元,事实清楚,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欠运费等,被告可以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均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欠款42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杨均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