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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宏楷与被执行人丁俊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宏楷,丁俊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宏楷,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俊鸿,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丁宏楷与被执行人丁俊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代垫的诉讼费用1551.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清偿债务。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