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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会忠与钱天法、沈琴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会忠,钱天法,沈琴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28号原告:沈会忠,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钱天法,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琴琴,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会忠诉被告钱天法、沈琴琴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会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会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