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会忠与钱天法、沈琴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会忠,钱天法,沈琴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28号原告:沈会忠,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钱天法,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琴琴,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会忠诉被告钱天法、沈琴琴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会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会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