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智毛孩与秦国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毛孩,秦国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34号原告:智毛孩,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国营,男,1967年4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秦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秦国营的起诉。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孟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