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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41号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宫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全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函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