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邹天玉、江帆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天玉,江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天玉,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江帆,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邹天玉与江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江帆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8栋5-2号房屋一套。但由于该房屋已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江帆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天玉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