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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了蒋成武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801-2号被执行人蒋成武。关于被执行人了蒋成武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吉07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成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万元至本院罚没款专用账户,并开具了罚没款收据,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蒋成武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