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邹承欣、李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承欣,李傑,李伟,刘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69号申请人:邹承欣,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袁振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傑,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曌,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邹承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傑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龙阳湖南路交叉口武汉朗诗绿色街区2栋21层21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阳××号)、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伟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2栋19层1室房屋(房产证:阳××号)、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曌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2栋20层1室房屋(房产证:阳××号)三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550万元为限。担保人武汉环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1幢B单元13层1号、2号、3号、4号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湖XX号、湖XX号、湖XX号、湖XX号)四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承欣与被申请人李傑、李伟、刘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提供有关证据。双方在有关纠纷解决的协议中还约定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傑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龙阳湖南路交叉口武汉朗诗绿色街区2栋21层21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阳××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伟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2栋19层1室房屋(房产证:阳××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曌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2栋20层1室房屋(房产证:阳××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以上一至三项保全的财产价值以550万元为限。四、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武汉环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1幢B单元13层1号、2号、3号、4号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湖XX号、湖XX号、湖XX号、湖XX号)四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承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邹承欣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