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汪席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席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1号罪犯汪席洪,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农。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慈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汪席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01754元。2010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数据线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8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席洪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席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