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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拥军与被告吴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拥军,吴春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719号原告:欧阳拥军,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平江县,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吴春胜,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拥军诉被告吴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拥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拥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拥军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