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428苏州市恒闻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红霞,苏州市恒闻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霞,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恒闻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申庄木桥头39号。法定代表人:方杰,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沈红霞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恒闻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闻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红霞以已与被上诉人恒闻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红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红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7元,减半收取15424元,由上诉人沈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吴 栋代理审判员 陈佩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