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书博与张庆录、靳永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书博,张庆录,靳永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036号原告曹书博,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庆录,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靳永慧,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海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书博诉被告张庆录、靳永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书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录、靳永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书博撤回对被告张庆录、靳永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