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云南梓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梓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528号原告:云南梓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组织机构代码:69307141-7。法定代表人:魏大明,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佳嵘,男,1958年3月1日生,哈尼族,现住景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永,男,1977年11月23日生,彝族,现住景谷县。原告云南梓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梓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梓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