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海勤与蔡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勤,蔡东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773号原告:张海勤,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刚凤伟。被告:蔡东晶,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勤与被告蔡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勤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海勤负担。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