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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明敏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第9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敏,别名张明珠,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2月14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明敏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明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刑终167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子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陕0623刑初2号刑事裁定,准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宣判后,被告人张明敏仍不服裁定,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依法宣告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明敏上诉提出,通过开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认定他构成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撤销子长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子长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宣告他无罪。本院认为,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明敏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