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林昌与程业民、冯云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昌,程业民,冯云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21号原告:刘林昌,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业民,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云江,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昌诉被告程业民、冯云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刘林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虹梅人民陪审员 董宏霞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