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胜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胜宇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89号申请人:孙胜宇,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孙胜宇因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9日在“冠海308”轮担任二管轮期间被拖欠工资114,793元(人民币,下同),现因“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大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孙胜宇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冠海30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孙胜宇的债权登记申请;二、对申请人孙胜宇登记的工资114,793元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孙胜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