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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可民与孙洪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民,孙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可民,男,1967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孙洪月,男,1963年6月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民与被执行人孙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洪月工资账户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崔进德审判员 杨   迎   跃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