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廷玉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廷玉,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33号原告崔廷玉,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沈焱,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崔廷玉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廷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廷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唐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