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阜灵、屈家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阜灵,屈家清,邓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王阜灵,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屈家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邓彩霞,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阜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家清、邓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屈家清、邓彩霞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王阜灵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屈家清、邓彩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家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