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富林与王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林,王有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424号原告:李富林。被告:王有录。原告李富林与被告王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有录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富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对之前的债务经过清算后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35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短期归还,但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王有录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10日,王有录借李富林35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有录未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富林和王有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王有录借款后负有按时清偿借款的义务。现李富林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有录返还李富林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王有录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