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柴家付、刘连贵、柴传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柴家付,刘连贵,柴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张晓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柴家付,男,1972年1月2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连贵,男,1965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柴传保,男,1989年2月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家付、刘连贵、柴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崔进德审判员 杨 迎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