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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鱼海思与被告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海思,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35-1号原告:鱼海思,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川县。被告: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法定代表人:强兴军,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鱼海思与被告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2017年5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鑫磊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鱼海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海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鱼海思负担审判员 苏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