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喜成、张范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喜成,张范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293号申请人:张喜成,男1991,5年25月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范宝,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范宝驾驶的鲁Q×××××号、鲁Q×××××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现金6000元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范宝驾驶的鲁Q×××××号、鲁Q×××××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