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62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内黄县。被告:任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