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珍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1068号之一被罚款人:王珍丽,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王珍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珍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珍丽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