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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建与蔡冰冰、董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蔡冰冰,董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蔡冰冰,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董万金,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蔡冰冰、董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91执恢55号。因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交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蔡冰冰、董万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