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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邢伟卫与任政、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伟卫,任政,李玲玲,任天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089号原告邢伟卫,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任政,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李玲玲,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任天水,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邢伟卫与被告任政、李玲玲、任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伟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政、李玲玲、任天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伟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政、李玲玲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被告任天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任政、李玲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1日,被告任政由被告任天水担保向原告邢伟卫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0日止,月息3分。逾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所请。三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政、李玲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1日,被告任政由被告任天水担保向原告邢伟卫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0日止,月息3分。逾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任政拖欠原告邢伟卫借款130000元属实,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任政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任政、李玲玲系夫妻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任政、李玲玲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邢伟卫与被告任政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依法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被告任天水自愿为被告任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主张被告任天水对被告任政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也予支持。被告任政、李玲玲、任天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政、李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伟卫借款130000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被告任天水对被告任政、李玲玲承担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