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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修贵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修贵,李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申修贵,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被执行人李忠美,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务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受理了申修贵申请执行李忠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美现外出务工,务工地点不详,本院多次查询李忠美的银行储蓄情况,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李乐乐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