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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字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彬与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彬,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011执字351号申请执行人汤彬,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黄彬,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彬与被执行人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彬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