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伟与袁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袁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袁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袁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俊杰已履行(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1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