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觉新与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觉新,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87号申请人宋觉新,男,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8号。申请人宋觉新与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87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