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李跃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李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49167132-6。法定代表人张革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列文、苏节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跃东,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跃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跃东偿还借款本金17250.61元、滞纳金20947.9、欠款利息4957.21元(2015年11月7日后的利息以172560.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4.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9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跃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跃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丽琴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