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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君炎与颜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炎,颜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异41号案外人谢某1,男,汉族,200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王君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颜姣辉,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炎与被执行人颜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某1对本院作出的(2015)娄星执字第654-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请求撤销对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旁龙泉花园0036幢的房产拍卖、变卖的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案外人谢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谢某1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谢某1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鹏审 判 员  梁志兵审 判 员  游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