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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程程与华玉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程,华玉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602号原告:李程程,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华玉池,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与被告华玉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程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程程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李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程程负担。审判员  于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