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程程与华玉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程,华玉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602号原告:李程程,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华玉池,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与被告华玉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程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程程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李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程程负担。审判员 于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